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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3+2)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安排

部门:招生专题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5/7/11 20:12:57 人气:51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3+2)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3+2)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录取时间安排

  2015年8月2日-6日。

  二、考生填报志愿的相关事项

  (一)填报志愿的办法、时间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程序、办法等按照《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年制高职(3+2)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投档录取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考生第一次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为8月2日,后续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随录取进度而定,届时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nm.zsks.cn,下同)“五年制高职网报志愿专栏”发布具体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等。

  (二)考生填报志愿的条件

  参加所在盟市组织的初中升学考试、分数(含照顾分,下同)达到本盟市确定的五年制高职(3+2)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即符合填报志愿的条件。其中,报考蒙语授课五年制高职(3+2)的考生可以兼报汉语授课五年制高职(3+2)的志愿,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汉语授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汉语文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三)下列考生不能网上填报志愿

  1.分数未达到所在盟市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2.已被普通高中或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

  三、录取工作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2015年7月30日前,各盟市上报普通高中未录取考生数据及成绩,按《2015年全区初中升学考试招生网上报名办法及程序》中的数据库要求将成绩名称对照库与考生成绩库DBF文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此数据将用于2015年五年制高职(3+2)招生填报志愿。

  (二)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分配给本盟市的招生计划,划定本盟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2015年7月2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务二处。

  (三)凡未经所属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报送成绩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四)8月6日正式录取结束后,今年不再安排进行补录。

  四、招生院校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网报志愿及录取期间,各招生院校要及时浏览查阅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和通知,以便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本校的招生计划。

  (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考生网上所报志愿,依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区内招生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登录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服务器,下载本校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录取。区外招生院校的录取由我中心代为录取,录取结果通知各区外招生院校。

  各招生院校的招生工作人员须保持手机开机,确保联络及时畅通。同时,录取期间,须登陆五年制高职RTX群进行沟通联系。

  (三)招生院校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填报志愿为由将已出档考生予以退档。

  (四)各招生院校需按实际录取数缴纳网上录取费,相关缴费事宜另文通知。对按时足额缴纳录取费的招生院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及时邮寄《录取新生名册》。我区2015年《录取新生名册》保存期为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年。

  (五)招生院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本校招生信访问题。招生院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六)区内招生院校新生录取信息可以在院校端平台下载,《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打印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考生。

  五、考生应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随时关注网上填报志愿时间等信息,以免耽误网上填报志愿。 

  (二)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提前查看自己所在盟市的招生计划(分盟市招生院校及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得填报。每一次填报志愿的分盟市招生院校及专业招生计划在“五年制高职网报志愿专栏”查阅。

  (三)考生须自己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填报,同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考生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以防止密码泄漏造成损失、引起纠纷,否则后果由本人自负。如考生忘记密码,需本人持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查询。填报志愿结束后,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自己所填报的志愿。

  (四)所有网上填报志愿且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已经被录取但未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的考生,其信息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五)被五年制高职招生院校录取的新生,身体健康检查由其招生录取院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 

  (六)新生户口迁移。在自治区新的户口迁移政策公布实施前,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1]34号文件精神执行。

  1.我区考入区外招生院校的新生,户口迁移按被录取院校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凡自治区所属招生院校录取的区内新生,入学时不再从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两寸免冠近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籍证明手续,其中,原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新生凭本人户籍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六、考生服务与新生复查

  (一)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受理考生咨询及举报申诉,耐心细致地解答考生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信息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

  8月2日-6日录取期间的咨询电话为0471-3261125;举报申诉电话为0471-3261805;短信咨询:106288332。

  咨询及举报申诉网址: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二)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定要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凡接到录取通知书但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不到相同录取结果的均属违规录取;如在网上查询到录取结果但没有收到相应的录取通知书,要及时和录取院校取得联系。

  (三)已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领取本人学籍档案后交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一并封装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院校。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不再统一向各招生院校邮寄考生纸介质档案。

  (四)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严密程序,严格把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严防冒名顶替。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函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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